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当地风能可利用程度,科学规划和合理布局大型风能利用项目,促进风能资源规范有序利用,鼓励引导风电企业利用风电功率预报,提高风电利用效率。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