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农业、林业等专业气候资源区划,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引导农民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设施农业、特色林果业、观光农业,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和效益,促进乡村振兴。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