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本条例所称气候资源,是指能被人类生产生活利用的太阳光照、云水、大气成分、热量、风等自然物质和能量。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