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六条有效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