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已经实施的建设项目对气候资源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提出整改建议,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责成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