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四章 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第二十七条有效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相关标准、规范和规程,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