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封山禁(限)牧、退耕还林(草、湿)、水土保持、河湖整治、防风治沙、节能减排、植树造林、云水利用等措施,加强山水林田湖草系统及冰川的保护和自然修复,改善气候条件,优化生态环境,保护气候资源。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