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

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风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规划和调整通风廊道,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滞留、风沙灾害和城市热岛效应。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