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候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条例/第三章 气候资源保护第二十二条有效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城市规划和建设应当利用风力的自净能力,合理规划和调整通风廊道,避免或者减轻大气污染物滞留、风沙灾害和城市热岛效应。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