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自治区、州、市(地)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应当组织气象主管机构以及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气候资源综合区划、单项气候资源区划及专业气候资源区划,为生态环境保护、乡村振兴、防汛抗旱减灾以及能源、农(牧)业、林(果)业产业布局等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地方法规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