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综合行政执法协调机制,统筹协调推进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加强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队伍建设,优化行政执法资源配置。

旗县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派出机构应当配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展执法活动,接受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统一指挥协调。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