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五条有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和装备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予以保障。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不得以罚没款作为经费来源,不得将罚没款作为考核指标。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