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赋权清单,相对集中行使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综合行政执法的具体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的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