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管辖区域相邻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行政区域接壤地区流动性的违法行为,可以约定共同管辖。约定共同管辖的,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共同管辖区域内的违法行为,由最先发现的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查处。

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