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基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评指标体系。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每年向旗县级人民政府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综合行政执法工作。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