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十五条有效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当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应当由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受移送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及时处理,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或者本机构管辖的,不得再次移送,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指定管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