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胡杨林的义务,对侵占和破坏胡杨林的行为有投诉和举报的权利。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