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社会力量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胡杨林保护工作。

鼓励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开展有关胡杨林保护和利用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植树造林、抚育管护、认建认养等方式开展胡杨林保护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