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在胡杨林内从事非破坏性的科学研究、教学实习、采集标本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事先将活动设计和方案书面告知额济纳旗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审批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