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6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单位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至第八项规定的,由运营单位及时予以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1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