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应急管理第三十八条有效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卫生健康、气象等有关单位,制定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轨道交通运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应急预案,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