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运营应急管理第三十九条有效轨道交通运营过程中发生突发事件时,运营单位应当及时启动具体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突发事件所在地人民政府以及供电、供水、排水、通讯等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轨道交通运营应急预案,及时组织指挥处置、开展应急保障和抢险救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