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在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范围内设置广告设施和商业网点应当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轨道交通运营安全,不得影响指引导向和服务标志的使用和检修,不得挤占疏散通道;设置方案应当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广告设施、商业网点的安全管理。利用车站、风亭、冷却塔等设置户外广告的,应当按照户外广告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