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三十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