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运营单位应当加强对已建线路控制保护区的日常巡查,发现有危及或者可能危及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情形的,应当予以制止,要求相关责任单位或者个人采取措施消除妨害,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核实处理。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