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四章 运营安全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开展日常安全隐患排查,定期对轨道交通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立即消除;对难以立即消除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制订专项整改方案,限期消除。运营单位应当将安全防护措施及专项整改方案报运营管理机构备案。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