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定期组织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考核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