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运营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轨道交通运营服务的监督,定期组织对运营单位的服务质量、安全行车、运营秩序、站台容貌、环境卫生、投诉处理、乘客满意度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进行考核,并向社会公布运营服务考核情况。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