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三条有效运营单位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建议收集制度,公开投诉、建议受理方式,方便乘客投诉、建议。运营单位对乘客投诉应当及时予以答复,需要调查的,运营单位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五日内予以答复。对运营单位未作出答复或者对答复有异议的,乘客可以向运营管理机构申诉。运营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乘客申诉之日起十日内作出答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