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三章 运营服务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对运行中发生设备设施故障而影响轨道交通运营的,运营单位应当及时排除。暂时无法恢复运行的,应当及时组织乘客换乘或者疏散,并向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告。轨道交通因设备设施故障不能正常运行十五分钟以上的,运营单位应当免收票款或者向乘客退还票款。乘客可以要求运营单位书面出具延误证明。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