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运营组织管理第十三条有效运营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列车运行线路、乘客出行规律、客流量以及季节变化等因素,确定首末班列车运营时间、停靠站点以及间隔时间。全天运营时间不少于十五个小时。运营单位应当按照前款规定,合理编制列车运行计划,并按运行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站点、首末班运营时间。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