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已废止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单位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外进行交易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擅自改变交易项目的交易范围、交易方式、交易组织形式等法定事项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交易规则的,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由有权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拒不改正的,责令暂停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