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公共资源交易竞争主体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其中,依照本条例由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实施集中监管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应当向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投诉。投诉人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材料。受理投诉的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有关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处理会商机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