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废止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10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