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Repealed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资源交易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资源交易,是指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具有公有性、公益性的资源交易活动,包括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国有土地使用权和矿业权出让、国有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以及其他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平竞争方式进行配置的自然资源、资产股权、环境权等公共资源的交易活动。

依法不需要公开交易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Local Regulations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