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八条有效接受单位应当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取得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的资格,并受市红十字会委托后,方能开展遗体捐献接受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