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七条有效接受遗体捐献的单位(以下简称接受单位),应当是有开展医学科研、教学业务能力的医学大专院校、医学科研单位和医疗机构,并有专门从事遗体接受工作的机构、人员和与开展遗体接受工作相适应的设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