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是本市遗体捐献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和区县(市)红十字会参与、推动遗体捐献工作,承担遗体捐献的相关日常工作。

公安、民政、司法、财政、教育、综合行政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遗体捐献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配合开展遗体捐献工作的公益性宣传。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