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接受单位收到接受遗体的通知后,应当依据捐献人的捐献登记卡以及医院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时接受遗体,并出具接受遗体的证明。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凭接受遗体证明发放丧葬费用。

接受单位在接受遗体过程中发现有国家规定不宜接受的情形的,应当向执行人、市或区县(市)红十字会说明情况。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