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接受单位利用捐献的遗体,应当严格依照捐献人的生前意愿,遵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接受单位必须保管好捐献的遗体。利用完毕的遗体,由接受单位负责送殡仪馆火化,其费用由接受单位承担,但是单独捐献角膜的,遗体捐献的执行人可以按照殡葬有关规定自行处理遗体。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