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遗体捐献条例第十三条有效捐献人死亡后,执行人应当及时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办理有关手续。执行人因丧失行为能力等原因不能执行的,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通知相应的接受单位。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