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遗体捐献的执行人由捐献人的近亲属担任,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愿担任执行人的,也可以由在工作上、生活上有密切关系的其他自然人或者捐献人生前所在单位、居住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养老机构和其他有关单位担任执行人。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献,该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共同决定捐献遗体的,遗体捐献的执行人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担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