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燃气主管部门等相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事故或者可能引发燃气事故的预兆和隐患,应当立即向燃气主管部门或者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