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其所属的燃气管理机构按照规定职责承担燃气管理的辅助工作。区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燃气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职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的燃气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公安、市场监督管理、交通、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燃气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