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管理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本行政区域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燃气供应保障机制和燃气突发事故应急处置机制。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