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四十四条有效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和机动车燃气的加气量,分别按照终端用户使用的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的实际量值结算。燃气用户和燃气经营者对燃气计量表和加气机的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向计量主管部门申请仲裁检定或者计量调解。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