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

有效

机动车燃气用户应当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加气站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抽烟、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自行为机动车加气。

机动车燃气用户不遵守规定的,加气站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