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五章 燃气使用第三十六条有效机动车燃气用户应当听从加气站工作人员的指挥,遵守加气站防火、防爆的安全管理规定。禁止抽烟、使用明火,禁止使用手机等通讯工具;禁止自行为机动车加气。机动车燃气用户不遵守规定的,加气站工作人员应当予以劝阻。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