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章 燃气设施保护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倾倒渣土、堆放重物等国家和省规定的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确需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