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三章 经营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许可条件:(一)符合燃气专项规划要求;(二)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和燃气设施;(三)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经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五)有健全的经营方案和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