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和县(市)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纠纷的人民调解工作。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平等原则,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收取费用,调解工作经费由本级人民政府保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