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患方所在单位和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应当配合做好医疗纠纷的处置工作。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