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本市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

公立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其他医疗机构自愿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的医疗机构,其医疗责任保险费从医疗机构业务费中列支。

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