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工作中,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接到医疗纠纷报告、报警后,未及时采取相关处置措施的;(二)在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置过程中,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三)在医疗纠纷协商、调解、处理等过程中违反规定随意承诺赔偿或者给予赔偿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17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